“河南濮阳危化品爆炸:安全监管问题揭示”

发布日期:2023-06-11 17:30:59 浏览次数:

摘要:

2019年3月21日晚间,河南濮阳发生一起危化品爆炸事故,造成至少47人死亡、640人受伤。此次爆炸事故引发了人们对危化品安全监管的关注。本文从法律法规、企业责任、监管机构、公众参与等方面,深入分析濮阳危化品爆炸背后的原因,揭示现有危化品安全监管的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

正文:

一、法律法规不规范

(1)法律法规存在漏洞

当前危化品安全立法体系和标准体系尚不完善,存在漏洞和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虽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使用、运输等环节进行了规范,但是条例实施细则、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还有待完善。

(2)执法缺乏执行力

危化品安全监管存在执法不严、法律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一方面,危化品领域执法者和执法利益相关方常常存在勾结、失职、渎职等现象;另一方面,危险化学品事故责任追究不到位,执法人员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存在不严格的现象。

(3)应制定更严格的法律法规

应通过修改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来加强对从危化品生产到处理环节的全部监管。并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惩罚力度,建立失信黑名单,形成严明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障。

二、企业责任不到位

(1)企业责任意识欠缺

危化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意识不够强烈,常常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企业安全生产意识缺乏,对于安全风险评估较少关注,面对场所安全隐患主动消除动作不够积极。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往往贯彻不到位,对危化品安全的监管措施也较为单一,未能承担起企业在危化品管控方面的责任。

(2)应强化企业责任

危化品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管理意识,规范危化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各个方面。加强企业安全责任状况的公开透明,筑牢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合理度,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监管机构存在问题

(1)监管机构职责不清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属于环保部、公安部、工信部等多个部门,导致监管机构之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协同不力,形成了监管力量的分散、重叠。使得各方面的工作存在协作配合不紧密的问题。

(2)监管机构力量不足

监管机构的执法检查、监督管理等能力不足,一方面由于工作人员稀缺、能力不足以及经费短缺等因素,形成监管盲区;另一方面,活动成本过高,执法成本过高等问题,也让监管部门难以进入企业现场实施监管。

(3)应完善监管机构

加强监管机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完善监管机构的单一专业化与团队合作机制。增强监管部门在职责局限性方面的工作能力,加大监管力度和监管力量,提高监管部门的全国性、关键性等。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现场监管,发现问题更及早,更具有选择性,明确监管对象,并加强与企业的合作。

四、公众参与不足

(1)公众安全意识应提高

公众的安全意识不同程度缺乏,特别是在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信息公开、安全自救方面知识不足。公众常态化参与咨询、监督、投诉等互动形式还不多,不能对危险化学品从业者的安全生产形成有效监督。

(2)应加强公众参与

应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普及危险化学品知识,积极宣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等各个阶段的安全管理方法。建立公开透明、及时沟通的危化品事故信息发布机制,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备处置,提供救援、医疗等方面的技术培训、现场指导和安全指导等方面,加强公众安全意识,形成基层监督,提高公众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结论:

河南濮阳危化品爆炸事件的发生,表明当前危化品领域的安全监管存在重大问题,深入分析危化品安全监管现状,解决危化品生产领域的问题非常关键。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公众安全知识普及、企业责任承担和监管机构加强机制的完善等方面的工作。应该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等各个方面进行高强度监管和考核,同时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和法律责任要进行加强,彻底解决危化品安全监管的问题,让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得到更好更有效的保护。巴洛仕集团专业化工危化品处置、残留危险品处理、危险源处置、危废处理、固废减量化、污泥资源化处理、化工厂拆除、废化学品回收等要切实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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